貨物進境后、放行結關前退運的貨物 → 直接退運(4500) 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退運 →來料料件退換(0300) →進料料件退換(0700) →來料成品退換(4400) →進料成品退換(4600) 加工貿易設備退運→加工設備退運(0466) 租賃不滿一年(1500)注:租賃期不滿一年的進出口貨物監管方式為“租賃不滿一年”,其租賃期滿后退運出境的貨物監管方式仍為“租賃不滿一年”(1500) 免稅品(1741)退運出境→其他(9900) 出口加工區進設備退運出境→區內設備退運(5361) 進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,被更換的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→其他(9900) 退運貨物征稅相關管理規定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》,退運貨物在滿足相關條件后,可申請免稅或退稅。 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(需出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殘損、短少、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); 進/出口貨物自進/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; 原狀退貨復運出/進境。 對復運出境的原進口貨物不予征收出口關稅,若原進口貨物已繳納稅款,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,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。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,應提交以下材料: 原進口報關單、稅款繳款書、發票; 貨物復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; 《退稅申請書》; 收發貨人雙方簽訂的退運協議。 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,若原出口貨物已繳納出口關稅,并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貨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,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,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。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,應提交以下材料: 原出口報關單、稅款繳款書、發票; 貨物復運進境的進口報關單; 《退稅申請書》; 收發貨人雙方簽訂的退運協議; 稅務機關出具的《出口貨物退運已征增值稅、消費稅未抵扣證明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