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認為,周某洪等人因虛開增值稅發票犯罪涉及的法律事實,與本案中廣紡公司因G公司提供虛開增值稅發票而產生的稅費損失賠償請求,屬于基于不同事實而分別發生的訴請,廣紡公司訴請的涉案損失,與G公司行為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,且G公司違反了《采購合同》關于“如因G公司納稅事項或其他原因造成廣紡公司無法退稅,應由G公司承擔一切責任和損失”的合同約定,最終判決G公司應當為廣紡公司的涉案稅費損失承擔賠償責任,二審支持一審判決。
入選理由
廣紡公司無法獲得涉案產品的出口退稅并且需要補繳稅費,系因善意取得G公司交付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致。從民事法律關系范疇確認廣紡公司有權就其民事損失部分提起訴訟,將使該公司被損害的權益獲得救濟。二審堅持了刑事與民事分開審理的原則,并保障權利人擁有基于不同事實而分別發生訴請的權利。二審還充分運用善意取得,準確把握因果關系,保證了權利人可以就涉案稅費損失獲得賠償。